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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阳严惩一起网络传销活动罪

2021-01-18 14:04:40

来源:传销解救师刘李冰   作者:传销解救师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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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刑终44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庆玲,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固始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刑终4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庆玲,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固始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游庆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1525刑初408号刑事判决。游庆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月4日,信阳苏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张翔,股东分别是张翔和朱华刚,经营范围是房产团购咨询、商务团购咨询、策划。2017年1月,苏博公司开始经营苏博购电商交易平台;2018年2月,苏博公司又相继开始经营苏博约车、苏博文化园等线上平台。2018年5月24日,信阳市公安局对朱华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立案侦查,并指令对被告人游庆玲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游庆玲首次加入苏博公司平台的“苏博购”,并分别于2018年3月,2018年4月首次加入苏博公司平台的“苏博约车”、“苏博文化园”。苏博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投资给予高额回报和发展会员给予奖励的方式,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游庆玲加入苏博公司平台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除游庆玲本级外,游庆玲在“苏博购”中属于8级,下级会员5层184人;游庆玲在“苏博约车”中属于2级,用户名为187××××8820的账号下级会员4层90人,用户名为136××××0985的账号下级会员3层23人;游庆玲在“苏博文化园”中属于5级,下级会员3层29人。

原审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游庆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2018年9月21日,游庆玲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刑事裁定书,传销层级示意图,银行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许某1、王某1、刘某1、杨某、丁某、刘某2、李某、王某2、荣某、卞某、陈某、乔某、武某、秦某、魏某、朱某1、许某2、朱某2、卢某、高某、夏某、吴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庆玲以注册返利为名,要求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游庆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较好,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游庆玲在“苏博购”中,下级会员5层184人;游庆玲在“苏博约车”中,用户名为187××××8820的账号下级会员4层90人,用户名为136××××0985的账号下级会员3层23人;游庆玲在“苏博文化园”中,下级会员3层29人,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属于情节严重。但游庆玲仅是通过发展下线谋取非法利益,并非苏博公司平台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人,在传销活动中也没有承担策划、指挥、协调等职责,其下级大部分人员并非由其直接发展和操控,其仅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游庆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千元)。

上诉人游庆玲上诉其是从犯、成立自首;组织参与传销的会员没那么多,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审数罪并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游庆玲以注册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游庆玲的上诉理由,经查,游庆玲加入苏博公司平台后,在“苏博购”中,发展下级会员5层184人;在“苏博约车”中,用户名为187××××8820的账号下级会员4层90人,用户名为136××××0985的账号下级会员3层23人;游庆玲在“苏博文化园”中,下级会员3层29人,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传销层级示意图、银行明细清单、许某1、王某1、刘某1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游庆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原判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从犯、自首等从轻情节,原审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综上,游庆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冷宝杨

审判员 方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张鸣

文章来源:豫南风韵

转载自:https://new.qq.com/omn/20210115/20210115A0E3MU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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