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滨人协助组织卖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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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程某某和同案犯王某甲、黄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宋某某、周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与微信昵称为“CN野战军”(在逃)为首的数人结伙,租借上海市闵行区**路**号**茶楼设立“海选房”(曾短暂迁移至闵行区**路**弄**号),供嫖客挑选卖淫女;另租借相距约3公里的闵行区**路**号**酒店数间客房作为卖淫嫖娼场所,组织招募到的数名卖淫女以2798元(W牌)、2398元(K牌)、1998元(X牌)的价格在上述房间里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期间,“CN野战军”负责全面日常管理;同案犯宋某某负责在茶楼里管理卖淫女,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
同案犯周某甲负责在**路**号**酒店租借客房及望风;同案犯王某甲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登记开房用于卖淫,并在**茶楼协助收款、记账;同案犯黄某甲负责自接待点带领嫖客至“海选房”及车辆调度。被告人程某某与同案犯王某乙、朱某某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登记开房用于卖淫外,主要负责驾驶各自车辆将卖淫女及嫖客从茶楼运送至酒店客房,并领取日薪人民币500元。该卖淫嫖娼场所后自行关闭。

程某某伙同他人帮助卖淫场所开房、运送卖淫嫖娼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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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2021-04-06 09:32: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