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辖区近期发生的10起涉嫌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曝光

人气:160回复:

帖子:1277

精华:0

注册:

案例一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2月06日22时44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弘昌运动城,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在信阳市浉河区弘昌运动城孙**(身份证号:41150219*********3)驾驶豫SE0*** 号小型客车,与陈**(身份证号:41302119*********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称陈**涉嫌酒驾,民警对陈**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38mg/100ml,并带陈**在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了其肘部静脉血液。陈**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1月25日00时54分,报警人通过110报警称:在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中环路口,一辆豫SS0***小型客车与一辆豫STA***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了,事后双方协商好了,现在双方又发生纠纷了,报警人说豫SS0***小型客车驾驶员喝酒了,请求交警队处警。接到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豫SS0***小型客车驾驶员陈**(41150319*********1)及豫STA***小型轿车驾驶员李**都已被110勤务队民警控制在警车上,我队民警在现场了解,事发时陈**驾驶豫SS0***小型客车与李**驾驶的豫STA***小型轿车发生轻微接触,后双方协商陈**赔付李**2000元,后双方又发生争执。我队民警在现场对双方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陈**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李**测试结果未:0mg/100ml,后我队民警将陈**带至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了其上肢静脉血液取证,陈**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6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调查证实:2020年01月24日23时30分许,陈**醉酒后驾驶豫SS0***小型客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七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驾驶的豫ST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2月07日19时50分,我队接110指令报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宝石桥鸿福小区路口处,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有人受伤,需要交警队处理。经查:2021年02月07日19时40分许,余*驾驶京NY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深107国道1060公里信阳市浉河区宝石桥鸿福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京深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黄**(41302319*********8)醉酒后驾驶的南征北战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02月19日,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驾驶的南征北战牌两轮电动归属为摩托车类别,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黄**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1月06日21时18分,报警人通过110指挥中心称:在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正合小区门前路段,一辆两轮电动车撞到停在路边的豫SCM***小型客车了,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请求交警队处警。接到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至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见到了两辆电动车、豫SCM***小型客车及驾驶员熊**,熊**告知民警,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已被送至信阳市中心医院救治,随后民警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室见到了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姜**(41150219*********0),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后民警在医院医护人员协助下抽取了姜**上肢静脉血液取证,姜**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2.96mg/100ml,已达醉酒标志。经调查证实:2021年01月06日21时许,姜**醉酒后驾驶台铃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八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合小区大门前路段时,与熊**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豫SCM***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姜**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姜**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事故简要案情:2020年12月31日21时31分,报警人通过110转警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十五中公交站前路段,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了,请求交警队处警。接到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至事故现场未见到双方当事人,民警电话联系报警人得知:双方当事人现在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铁路医院),民警随即赶至第一人民医院见到了摩托车驾驶员卢*(41302319*********9)及行人付**,民警发现卢*有饮酒情节,就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民警在医院医护人员的协助抽取了卢*的上肢静脉血液取证,卢*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2.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后经调查证实:2020年12月31日21时许,卢*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鸡公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十五中公交站前路段,与行人付**相撞,造成付**受伤,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卢*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2月16日16时23分,我队接110指令报称:在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民桥南头两辆轿车相撞,需要交警队处理。经初查:宋*(41150319*********9)驾驶豫S00***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街民桥南侧东匝道口处右转弯时,与匝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吴*豫驾驶的豫SY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我队民警对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宋*带至信阳市中医院对其进行肘部血液采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事发时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宋*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1月28日00时45分许,席**(身份证号41122419*********8)驾驶鲁D10***号小型轿车沿申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申城大道与民权路交叉口西口处,撞到路面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及护栏受损。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13mg/100ml,席**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八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1月29日22时40分许,匿名通过110指令报称:在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街工商银行门前路段,一辆轿车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需要交警队处理。经初查:薛**(41270219*********2)驾驶豫SK2***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工区街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心护栏有损,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我队民警在现场对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薛**带至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肘部血液采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薛**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1月25日 21时40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礼节路信阳宾馆门口,发生单方事故。张*(身份证号码:41150319*********6)驾驶豫SFD***东风日产轿车与该宾馆门禁升降杆相碰撞,致车辆、门禁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人称汽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车,交警在现场对驾驶员张*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检测值为361mg/100ml,交警并带张*至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张*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十
    事故简要案情:2020年12月31日23时53分,报警人通过110报警称:在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荣基广场对面医药公司前路段,一辆苏E59***小型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处警。接到报警后110勤务队赶至事故现场处置,处置中发现苏E59***小型轿车驾驶员朱**(41152419*********1)有饮酒情节,后将朱**移送我队处理,我队民警对朱**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后我队民警将朱**带至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上肢静脉血液取证,朱**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后经调查证实:2020年12月31日23时50分许,朱**醉酒后驾驶苏E59***小型轿车沿东方红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医药公司大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相对方向的赵**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随车乘坐王**)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朱**涉嫌危险驾驶罪。


觉得小编写的好,就打赏一个吧~

0人已对本文进行打赏
      楼主2021-02-25 10:33:31回复